杭州迈煌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 杭州迈煌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杭州下城区石祥路59号
  • 电话:0571-86043582
  • 手机:13777821399
  • 网址:www.hzmh17.cn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山东济南建设工程扬尘监测污染治理若干措施

[ 作者:杭州迈煌科技有限公司2017-02-27点击:1474]

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监测污染治理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打好治霾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遏制和治理全市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和道路、市政、水利、拆迁、绿化工程等,下同)扬尘污染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主体和监管责任,加大追责问责力度,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大气污染治理问责办法(试行)》(济厅字〔2016〕47号)规定,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所有裸露渣土一律覆盖,所有运输道路一律硬化,所有不达标工地一律停工,所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问责”四个一律和“施工工地100%围挡、散装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开工前必须做到扬尘治理方案到位、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到位,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参建各方扬尘治理负责人姓名、举报电话等内容。
  (一)将土石方、拆迁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渣土处置等行政管理环节,并将扬尘治理方案列入招投标文件,作为技术标评审内容;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招投标时不得作为竞争费用。未按要求执行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硬质围挡,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为2米,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为2.5米。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硬质材料铺设,并保证扬尘在线监测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车辆冲洗设施正常使用。
  (三)土方工程(爆破工程、基坑开挖、道路刨掘、房屋拆除、水渠开挖)作业时,须采取湿法作业,配备固定式、移动式洒水降尘设备,落实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在作业区域内设置喷淋设施或施放水炮进行压尘,并确保作业区域全覆盖。
  (四)施工工地产生的渣土原则上应及时外运,确需留存且具备现场留存条件的,要严格按规定报备,建设单位须提交留存渣土处置计划,明确存放期限,并使用绿色密目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进行全覆盖。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五)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并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后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施工现场料具堆放整齐,无垃圾死角,各作业楼层无尘土。建筑物周围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进行全封闭围挡,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
  (六)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现场施工道路洒水须实现全覆盖,每2小时1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七)市政管网及道路、绿化工程施工中,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清扫等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八)拆迁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拆除施工中必须采用湿法作业,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区域进行覆盖、遮挡,防止扬尘扩散。要及时清运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严禁只拆不清;对于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堆放,用密目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覆盖,并于每日早晚各洒水不少于2次。
  (九)建设工程渣土运输必须采用经市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及车辆。渣土运输车辆号牌必须保证清晰,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均达到100%,新购车辆必须全部符合我市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辆有关技术规范;原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要求, 否则一律不得上路。所有渣土运输车辆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十)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发布红色预警时,停止一切施工作业。
  二、明确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责任
  (一)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含投资单位、发包单位,下同)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第一责任人,对工程施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要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督促施工、监理、渣土运输等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污染治理责任;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阶段及渣土运输全过程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2.施工单位(含拆迁实施单位,下同)作为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标准要求,重点做好场地平整、房屋拆除、土石方开挖、后期配套、渣土清运等阶段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3.监理单位(含项目管理单位,下同)要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工程监理(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治理措施。监理单位要对易产生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对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上报监管部门;配合建设单位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施工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连带责任。
  (二)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监管责任。
  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为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负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属地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和治理标准严格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关责任。
  1.市城乡建设委为全市建设工程工地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查处建设工地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对辖区或主管行业范围内多次发生严重违反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相关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严重违反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程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向市监察部门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2.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为全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和渣土倾倒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查处渣土运输道路撒漏和倾倒场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并落实倒查机制,对违规运输渣土涉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一并处罚;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查处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辖区内多次发生严重违反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相关县区政府以及严重违反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程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向市监察部门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3.市环保局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并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监控平台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加强污染监测监控,负责对建设单位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4.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有建设工程、渣土运输及倾倒场扬尘污染治理的属地责任,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制止,并及时查处。对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县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未履职尽责情节严重的市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及时受理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等移送的追责问责建议,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三、全面落实追责问责措施
  (一)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违反扬尘污染治理标准的:
  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第二次发现,予以停工整改、实施处罚并约谈单位负责人,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发现三次的,建设单位系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由市监察部门视情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建设单位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整改到位的降低其信用等级,暂停其新办房屋预售许可手续,并限制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竞买;建设单位系省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将处罚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施工单位。
  施工项目违反扬尘污染治理标准的:
  第一次发现,责令立即整改,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二次发现,予以停工整改并实施处罚,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和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发现三次的,由监管部门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其6个月以上的工程投标资格,对相关执业人员暂停其6个月以上的执业资格,属二级以上资质的,建议上级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证书,直至清出济南建设市场。
  (三)监理单位。
  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监理项目违反扬尘污染治理标准的:
  第一次发现,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二次发现,予以处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和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发现三次的,由监管部门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其6个月以上的工程投标资格,对相关执业人员暂停其6个月以上执业资格,建议上级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证书,直至清出济南建设市场。
  (四)渣土运输单位。
  渣土运输及倾倒过程中违反扬尘污染治理标准的:
  第一次发现,予以停运整顿,约谈单位负责人,整顿合格后方可复运。
  第二次发现,予以停运整顿并实施处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和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发现三次的,由监管部门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其6个月以上的运输业务活动,直至清出济南渣土运输市场。
  (五)市监管部门。
  未尽职履责,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视情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问责。
  (六)各县区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未尽职履责,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视情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问责。
  四、奖励措施
  对按标准完成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市监管部门评审确定后,给予8—15万元奖励。对于落实属地责任较好,全年未受到追责问责的县区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治理工程扬尘监测污染建快速反应机制

鲁网2月24日讯 日前,济南市出台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督查办法,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和协调联络机制,重点督查基坑开挖、土石方施工、拆迁施工、工地内渣土处置、市政管线及道路施工、园林绿化、国控点周边2 公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等。(山东商报记者郑心茹)

  建立日检查、周汇总、月通报制度,成立4 个督查组,每组负责3-4 个县区的扬尘治理督查工作;制定督查巡查计划,每周督查时间不少于三天,实施不间断、无缝隙、全覆盖、常态化督查。

  督查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组织协调,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及县区两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明确联络人,形成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及县区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及时梳理上报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数据情况(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扬尘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情况等); 各督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难以落实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据《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进行问责追责。各督查组要及时汇总每日巡查监督情况及处理意见,次日上午10点前报送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及县区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联络人要保持值守电话24 小时畅通,接到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督查组指令后,确保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迅速启动处置程序。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一、介绍:《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二、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交通、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条 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渣土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件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生活密集区以及机场、车站、广场等区域的施工工地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植被绿化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七)施工期间,必须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
(八)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确无密闭车斗的,装载高度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
(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渣土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第十二条 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三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拆除物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树穴、绿化带种植完成后,树穴和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挡板、草皮等;
(二)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5日内恢复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三)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堆场、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粉煤灰、煤炭、建筑材料、生产原料等物料,要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或苫布覆盖等形式进行堆放,避免起尘和风蚀起尘;
(二)对临时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堆、废渣等废弃物,要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防止造成扬尘污染。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要在废弃物堆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减少风蚀起尘;
(三)对物料堆或者废弃物堆进行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第十六条 道路保洁和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湿式清扫,夜间使用高压清洗车对道路进行全覆盖式清洗冲刷;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清挖雨污井时,对挖出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四)破损路面应当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超量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从事渣土和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准运手续,并按照公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和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智慧管线:分布式光纤水听器运用技术    [ 2023-02-12 点击: 463 ]
水听器是用来做什么的    [ 2022-10-17 点击: 506 ]
负压波管道泄漏监测系统介绍    [ 2022-06-29 点击: 733 ]

CopyRight @ 2016 杭州迈煌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浙ICP备16028800号-2 技术支持:达勒网络 【登录入口】

 
电话:
0571-86043582
传真:
0571-86043583